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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修文县人民法院出现了两个身影,一位步履蹒跚年近70的老人尹某某与未成年的孙子陈某乙见到执行法官便急切地问“法官,我儿子那个事情......”话未说完,老人眼眶已经开始泛红。

           见状,法官赶紧将他们请到接待室,让他们坐下来:“老人家,您慢慢说。”法官关切的语气让老人心里顿时踏实不少,也开始诉说起这一年来的种种不易。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倾听,法官了解到事情来龙去脉:尹某某的儿子陈某甲在工作中因伤死亡,其有两个孩子,一个是与前妻所生的陈某乙,另一个是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赵某某所生的陈某丙,对于陈某甲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尹某某与赵某某产生分歧,沟通多次依然无法达成一致,万般无奈之下尹某某及陈某乙将赵某某和陈某丙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陈某甲因工伤死亡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 883236.52元,由原告尹某某享有110000元,原告陈某乙及被告陈某丙分别享有386618.26元;对于陈某甲用工单位支付的补偿金122800元,扣除被告赵某某为陈某甲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90050元后,剩余32750元由原告陈某乙和被告陈某丙平均分配,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乙支付16375元。

           当尹某某与赵某某以及孩子去陈某甲工作地社保局要求社保局支付死亡赔偿金时,社保局告知不能将死亡赔偿金支付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只能支付到同一个人的账户内。因尹某某方及赵某某方存在隔阂,都不同意支付到同一账户。后尹某某一家多次到当地社保局协商却都无功而返。

           因民事案件中确定的是尹某某与两个孙子各自享有死亡赔偿金的份额,双方均不是给付义务人,而陈某甲工作地社保局又非民事案件当事人或涉案人,法院不能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更不可直接执行赔偿金。本着为群众办实事、化解矛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初心,执行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耐心地分析,开导家属心情,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安抚好情绪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款的分配,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尹某某和陈某乙共享有赔偿款506618.26元,陈某丙享有赔偿款376618.26元。

     

     

           接着执行法官找到陈某甲工作地社保局,说明前因后果,并秉承为群众办实事初心,最终社保局同意把赔偿款交付到修文法院专款账户内,收到这笔赔偿金后,修文法院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账户转款,双方确认已收到。

           法官始终站在当事人角度去考虑问题,用心地组织调解,这份温暖也让双方当事人得到安慰,这个长达两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领到赔偿款时,感谢之情无以言表,一声声“谢谢法官!谢谢法官!”是法院干警对于“为群众办实事”交出的最好答卷。(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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