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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19 17:43

    哪些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周某(女)恋爱3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在外做生意赚钱,周某在家照顾家庭。后周某发现,李某在外包起了“二奶”同居。在几次劝说李某回头无果后,周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适当多分财产,并要求李某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李某同意适当多分财产,但认为周某没有损失,不同意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时请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文:来源于《法律常识速查大全集》(王旭  乐雯晴著)
           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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