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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男,24岁,2003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某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黄某因被害人陈某向其借款未还,便提出要陈为其试服“蓝精灵”药丸,便可减少欠款1000元,陈某同意服药2003年4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约被害人陈某去到某市某公园服药。陈某服下三粒药丸后感觉头晕,黄某便将陈某扶到一高楼7楼楼顶,被告人黄某见陈某睡着后离开。次日零时张返回现场,见被害人仍在熟睡,便认为陈某已死,为逃避罪责,将陈某抱起推下楼,伪造了被害人陈某跳楼自杀的假现场。为证实指控的事实,该院在庭审中列举了证人李某某、海某某、良某某、朱某某儒等的证言、刑事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在现场被害人陈某背包内找到的蓝色药片照片、法医学技术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某市市公安局《关于咪达唑仑作用与用途的说明》等证据。该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该案发生后,《某市晚报》、《某省都市报》均将其作为特大恶性案件予以转载和报导。


     

    【辩护意见】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黄某对本应预见的事物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发生惨重的后果,对此其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了一张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黄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的借条。


     

    【审判结果】

    2000年11月7日,某市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某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黄某致陈某死亡,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杀人结果,而是出于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

    该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有杀人的故意,只能认定被告人黄某当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陈某某还可能存在未死亡的情况,其从7楼楼顶将被害人推下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误认为被害人陈某已死亡,而将陈某推下楼致死。因此,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其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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