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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韩某、张某、魏某、崔某是A市B学校的同班同学,2009年7月28日,崔某去市场买东西,与营业员发生争执,争执中矛盾不断激化,崔某于是打电话叫来韩某张某和魏某来摆平此事,营业员也不甘示弱,叫来一帮兄弟与韩某等人对抗。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崔某和魏某将营业员打成轻伤。A市某公安分局将韩某张某魏某崔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次年2月,A市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进行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王克春律师接受韩某的委托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韩某虽然参与了聚众斗殴行为,但并非属于首要分子,也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只是属于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A市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韩某无罪释放。


     

    【相关法条】

    【聚众斗殴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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